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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行有风险签约多长个心眼

标签:  时间:2013-04-10 点击:2254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出国旅行,感受异国他乡不一样的文化和风土人情。但有些人因为对签约不甚了解、防范意识不高,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情形时有发生。

  遭遇伤害药费难赔偿

  2012年9月20日,肖蕾夫妇去印尼巴厘岛自助游。他们与一家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约定,旅行社的义务为预定往返机票、安排酒店食宿、介绍随行向导。10天的行程结束后,夫妻俩从酒店打的去机场准备回国时,突然遭遇交通事故。为不影响登机,受伤的肖蕾只是作了简单包扎。到家后,肖蕾即住进医院并花去2.3万元医疗费用。满以为可以获得相应赔偿,不料却遭到旅行社拒绝,法院也驳回了其赔偿请求。

  点评:肖蕾无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依据在于约定,只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本案所涉合同,并没有将从酒店至机场的接送纳入旅行社的义务,也就决定了旅行社不存在“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故其无需对其间出现的交通事故担责。

  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旅游者应当事先办理相关保险,或者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旅游服务机构对意外伤害担责。

  财物被盗损失难弥补

  2012年11月11日,董琳娜夫妇根据旅行社安排到达马尔代夫旅行。入住一所宾馆后,旅途劳累导致的疲惫让他们很快进入了梦乡。岂料,却因小偷“光顾”,被盗走2万余元现金及一台数码相机、两部手机和金银首饰。虽经报警却未能追回被盗财物。归国后,两人以旅行社未保障其财产安全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而旅行社则以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财物被盗是因为他们自己未尽注意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董琳娜夫妇无权索要赔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其保障义务仅限于所提供的食宿和旅游项目应符合通常意义上的安全标准,并不涵盖意外事件和众所周知的危险事由。而旅游期间被盗,属于意外事件,为旅行社所不能预料、无法控制,故董琳娜夫妇不能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旅游者要想避免意外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除加强自身防范外,还可以在旅游合同中进行特殊约定,以便将之作为索赔的依据。

  行程取消费用难获赔

  2012年11月初,项茹萍夫妻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服务合同》,准备去日本蜜月旅游。不料12月8日出行前,旅行社却突然通知:因北京时间前一日,当地发生7.4级地震,行程取消。由于项茹萍夫妻已作相关准备,不能如期出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而他们觉得让自己独自承担该损失明显不公,遂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但旅行社只同意如实退费或另期安排。

  点评: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鉴于地震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具备不可抗力的性质,决定了旅行社有权出于游客安全考虑解除合同。而该法第117条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也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排除在旅游经营者赔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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