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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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风景园协会企业分会是协会下设的二级机构之一,2008年8 月 25日经深圳市民政局审批同意成立的。企业分会会员单位由我市园林绿化企业包括园林景观设计、园林施工、绿化养护、园林工程监理、园林花木、园林建材等组成。负责深圳市园林绿化企业方面的各项业务工作。

 

主要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2.开展行业调研,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以创建和谐行业发展环境、提高行业市场规模化水平和企业经营水平为目标;

3.代表会员向有关政府机关反映涉及会员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维护园林综合市场秩序,规范风景园林工程业的行为,保障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风景园林工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6.协助协会组织风景园林方面的技术、技能的培训,提升园林企业整体素质;

7.借鉴和学习国内外同行组织机构和企业间的经验、交流,组织参加有关国内外会议、展览、信息交流和合作等活动。

8.协助省、市风景园林协会组织开展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和管养优良样板工程以及优秀企业等评选活动;

9.组织有关企业负责人与兄弟城市园林企业协会进行经验交流和联谊活动。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园林企业分会

会议议事规则

   为实现园林企业分会的职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会议制度、职责和议事程序。本会的会议制度分为:常务委员会议、办公会议、各部门会议,分别行使不同的职权。根据《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园林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常务委员会议

    常务委员会是企业分会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的提议,增选和罢免常委,增选和罢免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通过行业规则及其他有关全行业发展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建议事项,报协会对外发布或报告有关部门;

(三) 研究通过制定分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

(四)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办公会议决定或八名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委员会议;

(五)常务委员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

(六)常务委员会议的召开,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到会委员不足三分之二,如继续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只能作为建议。委员应按通知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应当请假。常务委员会议议题表决,需获得超过半数委员同意方为通过。须表决通过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书面、信息、举手或鼓掌等方式;

(七) 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时,应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但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八)常务委员会议应就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秘书长签署。

二、办公会议

(一)研究、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要点,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指导各职能部门工作,听取各职能部门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

(三)研究、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的具体时间并提出议案;

(四)讨论、研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答复企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决定非全行业利益和发展的事项;

(六)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常务委员会决定事项的情况;

(七)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决定或由秘书长提请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会长、秘书长根据事项的情况决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组织成员:

会长:刘水

秘书长:经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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