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协会信息公开,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的宗旨。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更高、内容更丰富的信息。
第三条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
(二)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接受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及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企业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必须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1、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1)部门职责;(2)、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3)、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4)、收费依据、标准;(5)、服务承诺、办事纪律;(6)、其他企业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2、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等情况;(3)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形式是:
(一)通过网站、通知栏,宣传资料和期刊公开;
(二)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等其他形式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八条 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信息公开方案,报上级部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
第九条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可信。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对职权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办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企业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称职、弄虚作假和侵犯企业权利的部门科室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主抓,协调领导督促检查格局。
第十六 条本规定由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