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多月的时间,让房地产市场开始适应“新国五条”及其实施细则带来的冲击,抓紧过户者有之,等待政策落地者亦有之。那么,“新国五条”究竟透露出何种的调控动向?刚性的住房需求是否会被误伤?我国的房地产调控又该如何持续、深化?就此,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恒隆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刘洪玉。
解析① 税收旨在保障公平 等待细则促进稳定
“新国五条”出台后,人们普遍认为在热点城市,“个人转让住房要征收20%差额的个人所得税”的条款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从而增加购房成本,推高房价。对此,刘洪玉认为,本次施行的税收调控手段并非新税种和新税率,而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优惠措施的规定,刚性购房需求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护。但这有赖于各地实施细则或征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刘洪玉认为,“新国五条”要求个人住房转让“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实际上是还原了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立法初衷,即合理共享房地产增值收益、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转让,属于财产转让行为,应按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购建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纳税。在过去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为促进住房市场的发展,同时受征管能力和条件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 108号)中规定可以采用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 3%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核定征税方式,各地普遍采用了1%的比例税率。
由于2006年以前的房价年均涨幅相对较低,所以按转让价格1% 3%或按转让所得20%两种计税方式税负差异不大。但从2006年1月到2012年12月,全国40个主要城市的房价平均上涨了1.5倍,个别热点城市的房价平均上涨了3倍多,此时再按两种计税方式计算的税负差异就变得非常大了,导致按住房转让价格1%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失去了让房地产增值在投资者与社会大众之间共享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产生了严重的公平性问题。
新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无疑会增加住房交易成本,尤其是在过去房价上涨过快的部分热点城市。目前,社会各界普遍担心这一税收是否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是否会推高房价。目前下结论还为时尚早。国外学者在研究物业税时,有很多涉及税负转移问题,其基本结论是,如果当地市场是卖方市场则大部分税负会转嫁,如果是买方市场则基本不能转嫁,如果是比较均衡的市场则在买卖双方分担。所以,是否全由买房人承担此次增加的税负,要依各城市的住房市场供求关系、新建住房供给水平等情况而定。此外,在购房人住房支付能力约束下,如果税负转嫁到购房人身上的会抑制其住房需求,从而缓解当前的住房供求矛盾。如果税负主要由卖方承担,则会抑制其转让行为,可能转而将住房用于出租,增加租赁市场上的住房供应。
当然,更多人担心的是此次“新政”是否会伤及无辜,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或“刚需”,以及合理的改善住房需求是否会受到影响。我的理解是应该不会,或者在执行细则出台时会尽量避免。在前面提到的“国税发 2006 108号”文件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即“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并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税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只是在征收方式、税率设置、减免条件等方面有差异。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与其他所得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高者多纳税。英、美、法等国家对个人住房转让征收资本利得税 CapitalGainsTax ,但有许多宽免规定。例如,英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处置个人拥有的住房时,如果该住房是其唯一住房或主要住所,就可以依“私人住宅宽免”的相关规定,免除全部或部分资本利得税。如果该唯一住宅的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将住房的一部分用于商业用途,或将全部或部分用于出租(此时可依租赁住房豁免办法申请豁免),或购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短期转售获利(有最低居住年限限制),则不能申请全额豁免;购买住房用于投资目的、用于度假或季节性使用的第二住宅等,则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德国、瑞士等国家规定,如果是唯一住房且居住时间超过10年,则可以免征资本利得税。还有一些国家在征收转让住房资本利得税时,采用依纳税人个人收入所得税适用的最高税率水平指数化扣除的方法,使得较低收入居民缴纳较低的资本利得税。
所以,我国在制订相关征管细则时,一定会参照国际上的这些经验,使“新政”既能避免伤及无辜、保护弱者,又能打击投机、调节收入分配、共享增值收益、促进社会公平。例如,受住房制度历史沿革的影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来源多元化,2010年城市居民住房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和自建住房分别占住房总量的17.3%、5.1%、4.5%和16.4%,如果均按“国税发 2006 108号”规定的房屋原值计算办法估算,显然由于剥夺了上述家庭在住房改革中所获得的部分利益而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此,至少需要将这些房屋的原值调整到其购入时点的市场价值,而不是采用历史上的获取成本。至于是否影响二手房流通、影响市场供应?从长期看没必要担心,但必须关注短期内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长期看,买卖和租赁均形成市场供应,都可以满足市场上的住房需求,所以只对流动或供应方式与结构产生了影响。但从短期看,可能出现政策实施前的加速流动和实施初期的鲜有流动等现象,还可能短期内将住房需求转移到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影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的稳定。近期资本市场对“新国五条”的异常反应,相信也是在“影响市场供应”这个逻辑下的新政颁布效应。因此,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或征管细则,尽量缩短政策衔接的过渡期,促进市场稳定。
解析② 税收并非短期工具 房产税扩围可同步施行
当人们关注20%个税的调控内容时,“新国五条”提出扩大房产税试点的条款同样不容忽视。刘洪玉认为,税收作为一种体制性、长期性的手段,对于调节财富分配、促进资源优化有着重要作用。无论是20%个税的征收,还是房产税的试点扩大,均非短期政策工具。
刘洪玉表示,房地产税收涉及房地产开发、交易、持有各个环节,“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是“十二五”期间的一个重要任务。自2003年以来,我国一直在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积极探索和推动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其总体思路是通过对现有功能相近的房地产税收的归并、征收范围的拓展和征管办法的完善,建立以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为核心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使之成为推动地方财税收入体制改革、调节个人财富分配和贫富差距、促进房地产资源优化配置与有效利用、提高房地产市场运行效率与稳定性的一项长期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依住房价值在持有环节征收“房产税”或“物业税”的改革,是这项长期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社会上过于看重其市场调控或影响房价的效果,将其视为住房市场调控的短期政策工具,是不全面的。
增加持有环节的税收,从保持社会总体税负基本稳定的要求出发,就应该简化交易环节的税制、减轻交易环节的税费。重庆和上海自2011年年初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历程中的重要进展,两个城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在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抑制投资投机型购房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为在个人住房领域从价计征房产税探索了经验。此次“新国五条”提出要扩大试点范围,具体范围扩大情况我还不清楚,但在扩围的过程中,一定要尽快就改革目标和实施路径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出台全国统一的房产税改革方案,以便各地在统一、规范的政策指导下,推动各地的房产税改革,降低改革成本,同时也为未来正式全面实施房产税奠定基础。
因为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征税目的和调节范围不同,因此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会影响房产税的扩围。但房地产税收的总体税负,应该统筹考虑。与个人住房相关的房地产税改革理想目标是:第一,在住房转让环节征收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根据房屋属性和交易特征设计梯级税率,其中契税由现有的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合并而来,个人所得税由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归并而来;第二,在持有环节从价计征房产税或物业税。
解析③ 十调九涨有失偏颇 调控成效不容忽视
在刘洪玉看来,近10年来我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一直未放松,并且取得了不少成果。之所以人们对于调控抱有种种不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一直保持着较高势头所致。如果没有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如今的房价会更加不堪。
刘洪玉表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经历了1992 1998年起步、1999 2004年量增和2005 2010年价涨3个阶段,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这些发展变化,政府政策的变化或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把2002年原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 2002 217号)的颁布作为近10年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始点,10年来除了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房价明显下调、2011年和2012年房价涨幅较低外,其他年份的房价上涨幅度基本都超过了两位数,有几个年份还超过了25%。因此,说“十年九调、屡调屡涨”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描述。但也许大家忽略了一个问题,这就是“如果十年不调意味着什么?”相信这个结果大家想都不敢想。
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至少有这么几点:第一,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经济高速增长、城镇人口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快速增加,这是推动住房需求增加、房价持续上涨的根本动力;第二,耕地保护的压力,尤其是特殊土地所有与使用制度安排,抑制了土地的有效供给;第三,住房市场一头连着经济、一头牵着民生,经济与民生又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导致房地产市场调控是一项异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第四,国际上也几乎找不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成功经验,相反许多国际一流学者都在关注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经验,关注其对稳定中国经济或降低中国经济发展风险对世界经济稳定作出的贡献。
就近年房地产市场调控而言,2010年4月“国发10号文”提出了以差别化信贷和限购为标志的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政策,该政策是我国首次从需求管理角度提出的调控政策,实施两年多以来,住房投机和投资行为受到遏制,理性的基本住房需求成为市场主流,住房价格稳步回落,冷却降温效果明显。
有关住房交易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从2009年的115.4平方米下降到2012年的109.1平方米,同期90平方米以下套型占比从45.2%提高到50.6%,外省市购房占比从30.0%降低到13.2%。这就意味着同样建筑面积规模,可供应的住房套数或市场上的住房机会增加了5.8%,而增加的住房机会中,又主要集中在了面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中小户型和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市常住居民。
对我国40个主要城市商品住房价格的统计显示,其上涨速度已经从2009、2010年12月的同比上涨27.74%、27.26%,下降为2011、2012年12月的同比上涨3.64%、5.97%,调控的效果也是非常明显。此外,2011年和2012年全国GDP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速度分别为9.30%与7.80%和8.40%与9.60%,可以看出,上述40个主要城市的平均房价涨幅低于同期GDP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也基本达到了房价调控的目标。
解析④ 有效增加市场供给 引导预期理性购房
对于近年来我国实施的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手段,刘洪玉认为,调控经历了从供给端向需求端的转变,如今已到了加大供给缓解市场需求的阶段。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发布权威性的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从而引导市场预期,让购房者理性购房。
刘洪玉表示,回顾我国住房市场调控的历史,不难发现,在2010年以前基本上是以调控供给端为主,对住房消费采取鼓励的态度,但调控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这一方面是由于调控政策的方向本身就是抑制供给,比如打击房地产投资过热、改革土地供应方式等;另一方面是由于供给端是高度市场化的企业,这些企业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未必都有执行政府调控政策的自觉性(比如缩短开发建设周期、不要囤房囤地、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等)。
因此,从2010年开始将调控政策的重点改为需求管理,改变调控思路后的效果应该也是可以看到的。当前热点城市住房市场的供求关系仍然是供不应求,所以今后的调控除了进行更加严格的需求管理,还要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土地供应,同时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开发周期条款的执行力度等,来改善住房市场上的供应紧张状况。 此外,许多研究表明,预期对住房市场上的开发商和潜在购房者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及时发布权威的住房状况和住房供求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可以有效改善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或者使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更加理性。为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就要有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平台和渠道,而住房信息系统,以及之前建立的住房市场监测和预警系统,就是非常有效的工作平台。这些平台现在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但信息系统的联网或信息共享机制难以建立,我认为主要的阻力来自大家对这些信息可能被不正确、不理智、甚至不合法使用的担忧。所以,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住房信息使用,应该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通过规范信息使用来消除阻力。
解析⑤ 政策应当保持中性 发展租赁满足需求
人们之所以对刚需是否会被误伤的问题如此敏感,是因为在近阶段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中,人们的刚性购房需求一直在受到政策抑制。对此,刘洪玉认为,在如今难以有效区分改善型需求和投资型需求的情况下,政策应保持“中性”。而在将来则必须要对改善型需求采取支持政策。
刘洪玉表示,由于住房具有自住和投资的双重属性,所以很难有效区分改善型需求和投资型需求。因此,要达到抑制投资投机型需求的目的,出台任何政策都很难做到十全十美。从目前的政策取向看,重点还是支持基本住房需求、首次购房需求,这是“住有所居”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对于追求“居住条件更舒适”的改善型需求,政策取向保持中性甚至短期内不鼓励,这是从当前住房市场供求现状的事实出发的,但需要注意到我国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导致的住房入住的政策时间差问题,应该降低对以普通商品住房为目标的改善性需求的影响。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要求来看,将来肯定要对改善型需求采取支持性政策。
当然,如果将投资型购房定义为购买住房后用于出租,相关政策也应该保持中性,因为这种投资形成了租赁市场上的住房供给,有利于发展租赁市场。住房市场上真正需要打击和遏制的,是投机型购房,即购房的目的既不是自住、也不是出租,而是长期闲置、等待升值后转售牟利。这种投机型购房既推高了房价,又造成了宝贵住房资源的浪费,是应该重点打击的对象。
解析⑥ 房价正向合理回归 难以出现报复反弹
在近阶段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中,住房价格是否回归合理价位的问题始终为社会所关注。刘洪玉认为,就目前市场表现来看,房价正向合理价位逐渐回归,并且在近阶段不会出现人们担心的报复性反弹。
刘洪玉表示,住房合理价位,从居民家庭的角度看应该是有支付能力,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是租金收益率不低于同期资本市场上的平均收益水平,从经济学家的角度看是能够得到经济社会基本面因素的支撑。用这些标准来衡量一线城市住房价格,相信大家都能得出与温家宝总理同样的判断。根据从上述角度的观察和分析,2011年和2012年的住房价格,包括一线城市在内,正在向合理价位回归。
人们之所以对目前市场形势下房价是否能继续向合理价位回归产生疑问,主要是源于2012年第四季度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即受连续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贷款基准利率等货币政策调整的刺激,以及限购政策实施两年多来不同区域、城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迅速从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住房交易日趋活跃,住房价格有所反弹。甚至出现了房价上涨带动地价上涨、地价上涨又推动房价上涨的类似2010年年初的市场态势。
刘洪玉还表示,近期房价不会出现报复性反弹,继续向合理价位回归是其发展的大趋势。主要依据是:第一,住房市场调控政策将保持其连续性,而且从“新国五条”来看,政策对市场的压力还在增大;第二,宏观经济发展趋稳,投资、货币等宏观政策保持中性和稳健,不会对房地产市场造成额外刺激;第三,当前住房价格的可支付性较差甚至很差,住房需求又主要来自本地居民的自住需求,使住房价格上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购房者的强预算约束;第四,在“新国五条”更严格的限购、限贷等政策影响下,投资投机型购房将受到更严格的约束和监管,其在核心城市的购房投机需求难以转移到其他城市,使核心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扩散影响范围即房地产市场上的“波纹”效应缩小;第五,大量三四线城市存在住房过量供给和房价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