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是英国《1913年古迹综合及修订法》(The Ancient Monuments Consolidation and Amendment Act 1913)颁布100周年,这是英国为保护古迹而制定的较为全面的法律架构。在英国,人们从保护意识淡薄到逐渐产生珍视、保护古迹的意识,再到付诸实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因负盛名反遭拆毁的建筑
18、19世纪时,英国的大多数历史遗迹都为私人所有,所有者可任意处置遗迹,甚至包括将之夷为平地。英国雅芳河畔的斯特拉特福镇有座名为“新宫”(New Place)的房子,这是莎士比亚的故居之一。据“莎士比亚出生地基金会”介绍,包括《暴风雨》在内的莎士比亚最后一些作品是在“新宫”完成的。1616年,莎士比亚在此逝世。“新宫”的文化内涵和历史意义,使它成为闻名遐迩的朝圣地。
然而,英国广播公司官网3月7日刊发文章《拆莎士比亚故居的人》(The Man Who Demolished Shakespeare"s House),援引英国建筑史学家加文·斯坦普(Gavin Stamp)的话介绍称,1753年,教士弗朗西斯·格斯特尔(Francis Gastrell)购买了这栋莎士比亚故居,但很快就被接踵而至的慕名拜访者、文学爱好者弄得焦头烂额。格斯特尔先是亲手砍掉了莎士比亚在花园中植种的一株桑树。到了1759年,格斯特尔甚至直接拆掉了整栋房子。
实际上,在英国历史上,此类事件并不少见,如1808年,亚历山大·蒲柏的一座屋邸也是由于相同原因而被拆毁。斯坦普表示,这些故居、遗址被人拆毁的原因是这些建筑极富历史意义,以致慕名而来的拜访者惹恼了房屋所有者。“格斯特尔等人由于是房子的主人,所以可以为所欲为。而他们对个人财产拥有绝对权,也令政府无权干涉其行为。这些具有历史意义的遗迹被拆毁的原因实在令人唏嘘。”
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之路
18、19世纪,英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仅限于少数激进分子,并非社会主流思想。不过,这一小部分人将意识诉诸行动,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行者,也正是他们塑造了英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雏形与基础。这其中就包括政治家约翰·卢博克(John Lubbock),他促成了英国历史上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案。
19世纪末,巨石阵是英国民众游玩的好去处,但游客遗留下来的垃圾和残留食物吸引了老鼠、兔子等动物。这些穴居动物的造访对于巨石阵的地基来说并非好事,巨石阵岌岌可危。据英国建筑评论家乔纳森·格兰西(Jonathan Glancey)说,巨石阵其中一块矗立的巨石已经断落,一个过梁也折断了。另外,不少游客在巨石上刻凿文字、图案,甚至从巨石上凿下碎石以作私人留念。人为破坏和不善保护致使其他史前文化遗产的命运和巨石阵一样,前途未卜。
1871年,巨石阵面临出售。闻此消息,卢博克决定以行动拯救巨石阵,他说服了巨石阵当时的所有者,购买了这一史前遗迹。格兰西表示,“卢博克意识到,巨石阵是英国的文化标志,是英国人民族认同的根基”。然而,卢博克不可能购买所有受到威胁的古迹。因此,立法成为他保护古建筑的重要途径。卢博克草拟并提交了《古迹法案》(The Ancient Monuments Bill),该法案提议政府有权没收任何受到所有者威胁的史前遗迹。
然而,这一做法在当时被视为激进、极端的举动,法案一直未获议会通过。但卢博克并未放弃,1882年,英国终于通过了《1882年古迹保护法》(Ancient Monuments Protection Act 1882),正式开始了针对历史遗迹的立法保护。不过,这一法案却将卢博克所说的“没收”变为了“自愿”民众自愿将私人拥有的古迹交付政府。尽管如此,该法案还是在英国民众的意识中植入了一个新观念,即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国家可以比私人所有者做得更好。同时,该法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私人古迹所有者施加了压力。
英国古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之路并未就此停止。《1913年古迹综合及修订法》的出台,取代了此前的三项法律(《1882年古迹保护法》、《1900年古迹保护法》、《1910年古迹保护法》)。在该法律的规定下,英国建立了古迹委员会以监督古迹的保护工作,保护范围也扩展到古迹的周边土地。土地所有者必须参与古迹的修复工作,不配合保护、修复工作的所有者可能被罚款,而拒缴罚款将面临牢狱之灾。
英国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英国古迹署负责人西门·赫尔利(Simon Thurley)表示,“《1913年古迹综合及修订法》赋予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以强制性。事实上,这一观念正是卢博克提出的法案的精髓。”尽管如今看来,这一法律显然有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之处,但却掐断了土地所有者为所欲为的念想。
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根源
英国爱丁堡大学爱丁堡艺术学院苏格兰建筑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建筑保护学教授迈尔斯·格兰丁(Miles Glendinning)向本报记者表示,除立法外,民众对历史遗迹的正确认识是保护工作成功的关键。“英国古代文化遗产保护史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可以追溯到1800年左右,其主要特点是古迹为私人、组织所有。第二阶段从20世纪40年代起,政府开始大规模地广泛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70年代渐入高峰。第二阶段文化遗产保护卓有成效的原因并非全是立法的功劳,其中合理的规划体系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格兰丁告诉记者,谈及英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就不得不将其放在欧洲历史的背景之中。每个遗迹背后都有一个故事,一段传奇历史,它们盘根错节,融于欧洲现代化进程之中。保护,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启蒙运动的光辉照耀下,人们发现了它的必要性。文化遗产保护和现代文明间的密切相关性在战争年代、社会动荡时代尤为凸显,社会巨变、生活动荡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保护”、“稳定”的迫切需求。在针对历史遗迹的保护运动中,渗透着人们对历史命运和历史损失的感慨。
格兰丁认为,历史遗迹的保护是城市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历史遗迹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各种建筑物,还涉及其他议题,例如环境政策、市政规划、住房供给、城市经济和旅游业,甚至包括战时破坏和重建等。历史遗迹的保护吸引着,也势必继续吸引着来自多方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