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游客十一项行为被禁止
为保护湿地资源,《规定(草案)》结合贵阳市湿地公园管理的实际,设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禁止捕鸟、捕鱼、狩猎、放生;禁止在指定区域宿营、烧烤、吸烟;禁止未经允许使用扩音设备;禁止洗涤、淘菜、漂染;禁止采花、摘果、挖掘植物;禁止乱扔垃圾、损害绿化、破坏设施;禁止在树木上拴挂物品、践踏花圃;禁止在未经允许的河段或水域钓鱼、游泳、划船。违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同时,禁止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水体、水面;禁止取土、取砂、取石、围河造田、开荒种地,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者可处以最低500元罚款,造成损失将加倍罚款。
车辆通行受限制
为维护公园内行车秩序和游人的安全,《规定(草案)》提出,湿地公园内的观光道路,除应急抢险等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儿童车、保洁车等非机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未经批准禁止通行。违者将由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湿地公园内经营网点的设置,由公园管理机构组织规划、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依据规划统一布局。经营者应当在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严禁擅自搭棚、摆摊、设点以及在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
引进外来物种须审批
《规定(草案)》提出,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功能定位。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对已建成的湿地公园进行撤销或范围变更的,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凡需在湿地公园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同时,湿地公园可以根据实际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传教育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