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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标签:  时间:2013-03-05 点击:1561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何苗 发表评论(0)

  “目前我国关于水源地保护的规定都分散在不同条文中,饮用水如何保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3月4日民革分组讨论会后,民革中央常委、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夏涛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关注三农问题,是民革多年来参政议政过程中的惯例,这一次,民革中央多项提案锁定了环保问题,夏涛委员的《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生态保护,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传统管理体制需改进

  记者:听说你在此提案前进行了长期的调研,你的感受是什么?

  夏涛:我是从事农业研究工作的,长期在基层,现在饮用水安全的问题、雾霾问题都非常严重,但这方面的立法还是有些滞后的。特别是水源地保护,我们现在沿用的还是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多年来各地也根据这个条例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条例,但总的来说法律体系并不是很健全,执法主体也比较分散,处罚力度较轻,多数条款甚至相互矛盾,没有体现饮用水保护预防在先的原则。

  而且多年来,部委和各地执法主体有很多职能的重新划分,也就是所谓的“九龙治水”,各体系之间并不衔接,当前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综合性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饮用水源地的生态保护涉及到源头、过程中的监控、预防体系、应急机制等一系列体系。所以我这次建议水源地保护立法体系尽快出台,形成制度,对于民众饮用水安全这个基本的民生工程能在法律上有一个保障。

  记者:除了立法层面之外,对于水源地保护,在行政层面上你还有什么建议?

  夏涛:行政层面上,主要就是执法主体分在不同部门,责权不明,出现问题后责任主体不明,特别是有些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问题。比如安徽的新安江、淮河流域等,很多问题地方协调不好到国家层面来协调,也没有达到完全理想的效果。

  因此要对传统的管理体制加以改进,确立以流域管理为主,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分工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实行监督的水资源保护机制。建议省级政府成立一个专门机构,统一对饮用水资源和水环境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协调与监督。

  谁破坏谁补偿

  记者:民革中央今年有多篇提案关于环保,这是不是体现了接下来工作的主要方向?

  夏涛:环保是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方向,我觉得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当中人的安全问题应是最基本的问题。接下来民革中央也会集中和地方开展一些联合调研、专题调研。

  记者:作为驻皖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的环境治理接下来要做的事情也很多,您对于正在开展的巢湖治理、新安江流域保护等有什么建议?

  夏涛:安徽在水环境治理上现在来说重视程度够了,关键怎么转变发展方式。如果今后仍然单纯用数字指标来考核发展成绩,环境压力仍然不会小。

  比如安徽的大别山区、皖南山区长期作为生态屏障,其实地方领导也是牢骚满腹,想发展工业,但是从区域功能定位来说是限制其发展的,这样在政府层面为任一方的时候工作成绩就无法体现,一直默默无闻。比如大别山区作为合肥的水源地,合肥的经济发展了,大别山连片贫困区却没有享受到“谁保护谁受益”。

  所以我在提案的最后提到一定要有一个生态补偿机制,为了保护饮用水源水资源和水环境,须加强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和水环境保护。建立对上游地区的激励和补偿措施,下游地区合理分担上游地区在水源涵养和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费用。

  补偿机制是从国家长治久安角度说的,不是说老实人总是吃亏,而是谁保护谁受益,谁破坏谁补偿,但现在从一些个案来看这个补偿机制的实现还是有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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