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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理念应纳入政绩考核

标签:深圳风景园林网 深圳园林协会 生态文明理念  时间:2015-05-13 点击:1910 来源: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

    聚焦生态文明建设·访谈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出台。《意见》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为了营造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良好舆论环境,本报从今天起推出“聚焦生态文明建设”专栏,解读《意见》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愿景、重点任务和制度体系,刊发生态文明建设新闻人物事迹,深度报道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聚焦水、土壤、大气污染治理的成效和经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法治的强化与制度的约束尤为浓墨重彩,这让清华大学环境工程学院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印象深刻。“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输入法律、政策及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是当下生态文明建设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今天,钱易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钱易致力于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效、低耗废水处理新技术,对难降解有机物生物降解特性、处理机理及技术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她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污染预防和循环经济,对国家环境决策献计献策并参与环境立法工作。

  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纳入评价

  记者:《意见》用了大量篇幅对“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出专门规定。而此前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通过《意见》之时就指出,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以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你如何看待制度之于生态文明的意义?

  钱易:《意见》对于制度建设的重视,也对应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及其中的问题。为何污染问题严重、资源耗费巨大、治理效果不明显等一系列问题难以根治,执法不严和制度的引导出现偏差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政策和对各级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体系,都过于重视及突出GDP,而没有体现生态文明的理念。实际经验证明,在物质财富急剧积累的过程中,其所带来的危害也已体现出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气候变暖等问题敲响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警钟。

  新一届政府对于生态文明建设非常重视。习近平主席在很多场合多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他强调,“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

  的确,我们应当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基于法律、政策与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引导性极强,要真正告别唯GDP论,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政策与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将生态文明理念灌输于其中。

    现有法律修改完善有两方案

  记者:《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法律法规。你也提到必须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与完善。对此,你有何具体建议?

  钱易:对于现有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有两种操作方案:一种是干脆制定一部统一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把散见于各个法律中的与生态文明有关的规定集中起来,并增加新的必要的内容。由此,既凸显其重要性,也更加系统化,便于遵照执行。但是缺点就在于重新制定一部新法需要耗费的时间成本之大及各项程序之繁琐等,使得这一方案操作起来并不简单易行。

  另一种是对现有法律作出修改,将此前欠缺的生态文明理念引入并予以贯彻体现在各个条文中。比如,在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中,对于严重污染类的工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现工业的绿色化;在有关农业的法律中,要加强对化肥、农药等的使用控制。事实上,这也是《意见》提出的修改思路。根据《意见》,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都要修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若能落到实处,对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将作用巨大。

  此外,法律修改也应关注目前在生态文明领域中均有管理职责的各机构的合作、统一与相互间的协调。

  现有标准存在问题亟待更新

  记者:《意见》提出要完善标准体系。过去的标准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钱易:我国标准体系的确有许多需要更新,“不够严”与“太过严”的问题在我国标准体系中几乎并存。以水污染治理中的水环境及污水排放标准为例。一方面,标准不够严。目前在此领域多使用通用的水质指标,但是不能覆盖种类极多的有毒有害物质。以此为准的结果是,许多毒性物质没有检测标准,无法反映水中的全部毒性。现在很多机构如中科院、清华大学、中国环科院等都在做化学物质的综合毒性研究,以此做指标来检测综合毒性,是一种可以保障环境安全的好办法。希望将来能把此纳入检测指标体系中。

  另一方面,也有标准过严的问题。比如在处理城市废水时,被要求必须把其中的氮与磷去掉。这在增加污水处理厂诸多成本的同时,也被证明是完全不必要的。目前世界各国的新潮流,以及生态文明的理念都告诉我们,污水虽然有害,但若处理得当,可以变废为宝,充分利用,有机污染物是可以转化为能源的,废水中的氮与磷是肥料,可以用于灌溉农田和城市绿地,减少化肥用量。因此,在标准的制定上,不能不讲污水的出路与回用方向。

  我们应完善标准体系,修改相关标准,本着生态文明的理念,有些需要更严一些,有些则需要放松并趋于合理。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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