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企业会员会
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企业会员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根据《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会章程》,特制定《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企业会员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并于3月27日经协会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从2013年3月28日起执行。
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企业会员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企业会员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企业会员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根据《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企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程序、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的会费使用,必须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
员”的基本原则。即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任务、职能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上。并要确保会费使用的各项开支合法、合规、合理、有效。
第一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规定的入会基本条件,有志于从事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单位,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单位应填写《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会员申请表》、《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企业单位会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等各种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由企业联络员送达或邮寄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企业分会。
二、 企业分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企业办理相关入会手续、发出入会通知、颁发“会员证”和“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会员牌匾”。
三、 本协会在批准申请单位成为正式会员后,将在七日内在深圳风景园林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权利,并应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除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外,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园林绿化行业商业信息咨询及法律、法规指导;
二、获得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报告、技术交流会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网站、杂志广告推广;
四、共享技术、经验、设备、渠道等方面的沟通与合作
五、行业性的评审评奖活动。
第三章协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协会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市有关财政法规,有计划地合理开支。
一、协会召开的年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企业分会常委会、企业会员联络员会、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会议开支。
二、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课题的各项开支以及协会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
三、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四、协会的参观、交流等外事活动开支。
五、购买添置协会办公设备、用品,订购协会工作必需的杂志、书报、资料。
六、协会设立的表彰先进和优秀工程等奖励项目的开支。
七、协会办事机构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行政性费用。
第四章 会费
第九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20000 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15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会费:8000 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会费:4000 元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十条 会员退出本协会会员,应书面通知企业分会,并交
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依据协会章程,凡两年不缴会费的会员单位,按自
动退会处理,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建立“会员证”年审制度,每年会员有效期将根据会费缴纳情况确定加盖年审专用章。
第十三条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或邮寄企业分会核准,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减免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自2013年 03月 27 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