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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公共绿地施工管养缴付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签:  时间:2012-04-28 点击:5921 来源:深圳风景园林协会
 

[2012]13

签发人:梁惠波

 

关于市政公共绿地施工管养缴付污水处理

   费和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公园管理中心、市绿化管理处、市仙湖植物园、梧桐山风景名胜管理处、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广东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区园林、林业、绿化业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园林、林业用水企业:

  我会根据会员单位反映,对市政绿化用水和垃圾处理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上实行政府优惠政策。由于多年来没有执行,我会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市政绿化景观生产和电厂,按照用水量15%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问题,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四月二十三日明确答复(详见附件1),认为我会上述要求符合政策规定,并请我会通知符合条件的原特区内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到深水集团客服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减免事宜。深水集团客服分公司大客户服务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3197号上步水务大楼310室,电话:83958507.

  二、按照《关于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市环卫处已根据我会请求,正在按我会收集的有关水表资料,按优惠政策收取垃圾处理费。

  以上两项收费的两个部门均依据水务部门的自来水用水水表数据收费,请各相关用水单位尽快到深水集团办理有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按优惠政策收费的手续。

  不属深圳水务集团管理的原特区外单位可向当地水务主管部门申请。

  市政公共绿地用水与行政、生活和其他非公共绿地用水同一水表的,应事先分设水表后再行申报。

  附件《深圳市排水管理处复函.rar

 

一二年四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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