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6]2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创建园林城市对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抓手作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建城[2012]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2.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