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近年来本协会业务工作情况和增设了部分机构等原因,对本协会的章程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主要修改了二方面内容:
(一) 修改了本协会章程第15条、第16条、第19条和第20条中有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理事会的职权,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更加明确。
(二) 修改了第17条和第28条有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时间,由原来的5年改为4年。
二、根据本协会近年来增加了盆景赏石的业务,在第2条、第6条、第7条中增加了盆景赏石的内容。
三、根据本协会的工作机构情况,对第32条作了修改,一是明确了技术培训部的工作任务;二是将分支机构另设一条(第33条),在分支机构中明确了公园分会、企业分会、盆景赏石文化分会的内容。
以上修改内容经2014年7月16日常务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决定从2014年7月17日起实施,请各会员单位知照。
附件: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二Ο一四年七月十七日